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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是一种产品地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合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正是有了这种“证明性商标”,使得消费者很轻易地明确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方便了消费者选购这类产品,而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合市场竞争,可以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采用清洁工艺,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它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欧洲,从1978年德国首先实施了环境标志计划开始至今,环境标志已成为加拿大、日本、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环境目标的重要手段。环境标志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环境保护的热潮。

目前,我国环境标志认证的方式、程序等均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并与其它国家的认证组织广泛接触,建立了联系。我国开展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发生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基数要求充分结合国际的发展趋势和先进标准,部分技术要求等同采用欧共体标准或其它国家标准,为国际互认创造了条件

II型环境标志认证是依据GB/T 24021 idt 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要求,由第三方对组织的自我环境声明进行评审,经第三方评定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签订标示转让合同,表明组织的自我环境声明符合GB/T 24021 idt 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要求的活动。

同ISO 14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I型环境标志?原则和程序》标准以及ISO 14025《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环境信息说明(III型环境标志)》标准不同,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标准规定了进行自我声明应遵循的9项基本原则和18条具体原则,换句话说,可以按照ISO 14021规定的具体原则来判断声明者的环境声明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标准可以作为认证标准来使用。

虽然II型环境标志(EL)原则上并不要求任何第三组织对声明进行认证。但在ISO 14021 条款: 5.7 i)中规定“如果产品未经独立的第三方组织的许可或认证,进行声明时不得做出此类暗示。”从这一条上来看,标准也认可了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进行П型环境标志声明验证的可能性,并且提供发展不同类型环境声明的机会。因此,在我国企业普遍信誉度不高,消费者对自我环境声明不太信任的情况下,以独立第三方对声明者的自我环境声明进行认证,不仅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还可以推动II型环境标志的健康发展。

另外,ISO 14021 条款:6.1中规定“声明者必须负责评价并提供验证自我环境声明所需的数据。”由于是自我环境声明,声明方要对他们所做的所有声明负责。声明方的责任包括对资料进行评估以及应有关机构的要求为声明的验证提供必要的资料。从这点来讲,即使第三方组织存在,对声明内容进行举证的责任应由声明方来承担而非第三方组织。所以,II型环境标志的主体为声明者。

根据II型环境标志的以上3个特点,我国实施II型环境标志应“以企业为主,ISO 14021标准为准绳的第三方评审”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实施形式是由第三方对企业(声明者)的环境声明按照ISO 14021标准中规定的18条具体原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声明者)准许使用II型环境标志标识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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